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日期:2024-05-14     浏览:3322     评论:0    
核心提示:News2023年住建部NO.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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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住建部

NO.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并于近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NO.2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外墙面层等计入建筑面积,由此牵一发动全身造价计价依据大变化,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O.3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NO.4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NO.5 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建筑业仍然大而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万,2025年达到1000万。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十三)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

(十五)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促进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公平竞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十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八、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十八)加强中外标准衔接。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双边合作。到2025年,实现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

(十九)提高对外承包能力。统筹协调建筑业“走出去”,充分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铁、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有目标、有重点、有组织地对外承包工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力度,积极适应国际标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在援外住房等民生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沿海沿边地区企业合作“出海”,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建筑业“走出去”相关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同时争取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纳入相关内容,推进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国际互认。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建筑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NO.6 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3-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NO.7 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废止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NO.8 拟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自2023年3月24日截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修订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形成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

NO.9 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  自2023年起实施

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有关城市开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1年。其中,南方地区要应试尽试,逐步扩大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区域。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城市,合理确定开放共享区域。各地要以点带面,不断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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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发改委

NO.1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2023年第57号令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分总则、以工代赈计划管理、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计8章52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来组织实施。

NO.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自2023年1月6日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多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快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等出台了七个方面多项举措,提出了大量利好广大市场主体的政策。

NO.3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已颁布实施22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从修订草案来看,这次修订主要针对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等热点内容,相比之前都有较大改动,也是整个行业最关心的部分。

▶ 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

 

03

广东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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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广东住建厅关于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和《住宅装配式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意见的函    2023年2月24日截止

为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构建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我厅组织编制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和《住宅装配式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2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科技信息处。

NO.2 广东住建厅关于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自2023年2月20日实施

自2023年2月20日起,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全面启用新版电子证照。在有效期内的旧版电子证照或纸质证书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通过办理相关业务换发为新版电子证照的,原电子证照或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03

湖南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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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湖南出台《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全国首部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根据《规定》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规定》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房屋竣工验收、安全鉴定、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公民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  《规定》严控居民自建房增量,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NO.2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处理。

 

04

江苏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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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江苏省政府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63 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转型升级,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目前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持续深化工程造价事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行为、完善工程造价制度,迫切需要全面修订原《办法》,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适应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机制;

▶  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形成机制;

▶  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  加强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  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NO.2 江苏发改委发布《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最新修订,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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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经修订后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  需提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审批、核准

▶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

▶  投标人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是否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形。

NO.3 《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2月2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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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日,江苏发布《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统一全省评标费用标准,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

 

05

浙江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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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发布《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电子证照央视的通知》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12月1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电子证照央视的通知》,其中,浙江省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电子证照样式按标准进行调整,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新样式电子证照。

NO.2 发布《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    2023年2月3日起实施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计价市场行为,深化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和招投标改革,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持续强化工程标准引领:完善工程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创新先进性;拓宽科技成果转化渠道;

▶ 着力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立造价风险预警机制;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科学研判投标报价;

▶ 合理分摊工程风险费用:明确风险分摊约定比例;明确价格调差范围原则;调整优质工程增加费;

▶ 积极推行工程快速结算:推行无争议价款先支付;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06

黑龙江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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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发布《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月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其中,自2023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拆除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一是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工程造价足额投保安责险。二是在建项目,应当根据剩余工程量,于1月20日前足额投保安责险。三是结转项目,在项目复工前,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足额投保安责险。四是拆除工程,在拆除作业前,应按项目类别及投保分类足额投保安责险。

NO.2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2月1日起,项目负责人需要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系统自动审核信息。

▶ 加强了施工人员管理

▶ 规范施工现场履职行为

此外,上海等多地也陆续发布相关通知,释放了建工行业的两大信号,对建筑工人的工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同时对建筑工人的安全保障也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NO.3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应当限制新建项目!

▶ 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规范;

▶ 细化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

▶ 为避免建筑市场活动中发包人滥用职权指定承包人购买建筑材料或者指定供应商的现象。

 

07

四川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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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发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1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NO.2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通知发布

为深入落实《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结合四川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NO.3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发布

主要最为了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优结构,增效能,提水平”,加快构建推动成渝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积极提升全省住建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严控廉政风险点”的能力,为建设“美丽四川”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NO.4 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实施意见

▶  打造绿色宜居人居环境:严守县城建设安全底线;塑造县城宜居空间形态;加强园林绿化空间建设;促进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推动绿色宜居社区建设;营造人性化公共环境。

▶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绿色建筑建设;推广绿色建造方式;加强建筑低碳能源应用。

▶ 建设绿色集约型基础设施:推动绿色节约建设模式;开展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提质增效;构建绿色交通体系;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 保障机制:强化工作组织;推动试点示范;广泛宣传推广。

NO.5 公开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提升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水平和效能,我厅起草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NO.6 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作要点主要从十七方面入手,分别为:工程质量方面,安全生产方面,扬尘治理方面,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深化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三项行动”,提升竣工验收质效,筑牢高质量发展基础,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科技赋能安全管理,做好重点工程重大节点安全保障,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全面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推动监理行业转型发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08

广西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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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广西发布两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由我厅批准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主编的《城镇道路地质雷达法检测技术规程》,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螺纹灌注桩技术规程》等两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

▶  DBJ/T45-141-2023 《城镇道路地质雷达法检测技术规程》

▶  DBJ/T45-108-2023 《螺纹灌注桩技术规程》(修订)

上述标准于2023年2月7日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原《螺杆灌注桩技术规程》(DBJ/T45-108-2020)同时废止。

上述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各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09

安徽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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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安徽发布关于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2023年2月9日起实施

为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现就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

▶  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

▶  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  优化招标方式

▶  规范招标文件

▶  严格资质资格管理

▶  完善评标办法

▶  优选评标专家

▶  强化监督管理

NO.2 安徽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建质〔2023〕4号

2023年1月11日为聚焦化解住宅工程质量热点问题,有效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品质,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10

福建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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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关于征求《福建省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年3月3日,为贯彻落实《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保障消防设计质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发送给你们征求意见,同时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电子版可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中“互动交流”页面上的“民意征集”专栏下载),请于2023年3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见附件2)反馈省住建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

NO.2 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省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在全省范围征求意见。请你们组织本辖区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3月9日前以电子文档反馈。

NO.3 关于征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修订建议的通知

根据今年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省厅组织修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闽建〔2017〕7号)。请你们结合当前招投标市场情况,提出相应修改、删除、增加条款的建议意见并于2023年3月10日前反馈省厅建筑业处,便于研究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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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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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关于发布《湖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湖北省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建筑标准化构件库》的公告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提升我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标准化水平,我厅组织编制《湖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附件1)、《湖北省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建筑标准化构件库》(附件2),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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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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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9项征求意见稿

1.关于征求《新型装配式抗滑移挡土墙设计图集》意见的通知,并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反馈至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关于征求《先张预应力混凝土T形板(薄腹工形肋)图集》等4部标准设计意见的通知,于2023年3月6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反馈至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关于征求《重庆市建筑门窗幕墙热工参数目录制定(修订)技术细则(征求意见稿)》及《重庆市建筑门窗幕墙热工参数目录(2023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于2023年2月24日前,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反馈至市技术发展中心。

4.关于征求《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于2023年3月1日前,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反馈至主编单位。

5.关于征求《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于2023年3月1日前,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反馈至主编单位。

6.关于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于2023年3月1日前,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反馈至主编单位。

7.关于征求《重庆市小城镇建设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于2023年2月1日前,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反馈至主编单位。

8.关于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于2023年3月1日前,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反馈至主编单位。

9.关于征求《医院建筑品质提升设计导则》意见的通知,于2023年3月6日前,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反馈至主编单位。

NO.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8项执行标准

1.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5号,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2.关于印发《工业副产石膏空心砌块隔墙应用技术标准》的通知,编号为DBJ50/T-436-2023,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印发《装配式混凝土构件、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企业试验室管理标准》的通知,编号为DBJ50/T-435-2023,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选用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月实施

5.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编号为DBJ50/T-429-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6.关于发布《农村住房加固改造技术标准》的通知,编号为DBJ50/T-434-2023,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7.关于发布《半柔性复合路面技术标准》的通知,编号为DBJ50/T-385-2023,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8.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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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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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自2023年1月16日起实施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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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设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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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海南住建厅发布三项关于公开征集

▶  关于公开征集《2018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  关于征求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  关于公开征集《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和《2017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修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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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领域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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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新大纲+成绩认定衔接办法”2023年起施行

2022年11月12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版)》公告和《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通知。·

▶  新大纲考试科目由9门整合为6门。·

▶ 2022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仍执行旧大纲,考试科目为9 门。2023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执行新大纲, 考试科目为6门。

NO.2 多省市造价协会出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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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一级注册造价师 4000元/日;

▶  二级注册造价师 3000元/日;

▶  其他人员 2500 元/日。

深圳: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7万/月;

▶  中级职称工程师5万/月;

▶  一般技术人员4万/月。

山东:

▶  驻场服务一级造价工程师3.5万/月;

▶  驻场服务二级造价工程师2.5万/月。

▶  计日咨询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2400元/日;

▶  计日咨询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800元/日。

河南:

▶  一级造价工程师及正高级职称1200-1500元/人·工日;

▶  一级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职称900-1200元/人·工日;

▶  一级造价工程师或中级职称600-900元/人·工日;

▶  二级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人员400-600元/人·工日。

四川: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3985元/工日;

▶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2988元/工日。

浙江: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800-1000元 /小时;

▶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50-700元/小时。

甘肃:

▶  一级造价工程师3.6万/月;

▶  二级造价工程师2.4万/月。

吉林: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万/月;

▶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3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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